台灣好可怕

ok, 讓我們來看看嫌疑犯的定義:

嫌疑犯,英文是 suspect, 全名犯罪嫌疑人,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這是維基百科說的。

好像很多人都以為嫌犯就是罪犯喔?

回顧張先生的案子:他被日本警方列為「重要關係人」,應該就是等同台灣所稱的嫌疑犯吧。不過甚至都還沒有開庭,就看到台灣媒體把他當成犯人在報導了,甚至連他爸開的店都有記者去訪問「你兒子殺了人你有什麼感想?」,以往的同學也全部抓出來訪問,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不要跟我說什麼他家有找到血跡他一定是犯人之類的,歷史上發生過的巧合實在是太多了。

前陣子震驚社會的江國慶死刑誤判案也是在廁所找到生理液體就定案了,可惜要等到人都處刑了才翻案。你說說命案現場廁所找到有生理液體的衛生紙還不能夠定罪嗎?
我們常常執著於最初所發現的事證,而忽略之後所發現的新證明,甚至還自圓其說,此謂固著效應。去年三月槍決的鍾德樹案,雖然是縱火但是檢警連打火機都沒找到,報告書上面還寫「不明打火器」,完全忽略了可能是意外的事實。

總之,我要說的就是「不要妄下定論」。即便他後來證實是犯罪人也是。

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是「證明你有罪之前你都是無罪的」,而不是「並不是你無罪,只是因為找不到證明而已唷~」

不過看到台灣媒體的現況,真的讓人很好奇:難道身為閱聽人的我們都沒有責任嗎?

已經習慣了看新聞不思考的人,雖然平常罵「妓者」罵很兇,遇到這種事情還不是乖乖被牽著鼻子走?從日本警方找錯人這邊可以看到許多人的卸責能力有多好。

張先生的Facebook上面自從被人肉到之後便充滿了污衊、下流毀謗等留言,然而發現找錯人之後許多人馬上自我切割,「都是因為媒體亂報」,最後發現嫌犯還是他之後就又回來繼續留言。豈不是自我矛盾嗎?

假設他留下遺書,上面寫著「因為Facebook的留言讓我活不下去」,試問殺人兇手是誰?

他自己?還是有在他Facebook留言的我們?

結論:看新聞,多用點大腦吧。不要老是怪媒體。他們也只是做「民眾」想看的新聞。
(當然我沒說媒體沒錯,不知道為什麼看到日本警視廳拒絕台媒採訪我也滿高興的,終於要認真面對你們的言論自由了嗎?XD)

最後,恭喜鄉民搶先破案,BGM附上:

台灣好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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